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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占居被丈夫出售的房屋 法院判侵权令迁出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15 20:35:09 阅读次数: 2058
夫妻关系不睦的刘女士,仍居住在已被丈夫出售的房屋内。被新业主丰冠房地产公司(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迁让及支付占居期间费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令刘女士迁出该占居房,支付从2008年10月起的占居期间每月3000元房屋使用费。

    1998年9月,刘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2005年初,夫妻购买了本市江宁路某号房屋居住,产权登记人为吴某。2006年7月,两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刘女士携房屋产权证离开该住所,并于同年10月30日起诉离婚。次日,吴某以原产
权证遗失,另行补办了一本产权证。2007年3月29日,刘女士撤回离婚诉讼。同日,吴某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2008年8月下旬也撤回了诉讼。在该离婚案诉讼期间,吴某通过中介于2008年7月,与丰冠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以198万元转让该房屋,后者于2008年8月中旬取得了产权证。同年9月1日,刘女士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在与丰冠房地产公司及吴某交涉未果情况下,于同月7日入住吴某母亲于本市普陀区的房屋,后在同月下旬,又擅自回到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

    2009年11月,丰冠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公司于2008年8月中旬通过交易取得了涉案房屋,作为安置动拆迁对象,可房屋却一直被刘女士占用至今,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要求判令刘女士迁出,支付从2008年10月起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每月3000元)。

    法庭上,刘女士辩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出让该房屋未征得自己的同意,独自占有房屋转让款,认为该转让属无效转让。现吴某采取避而不见,导致自己无其他房屋居住无法迁出,也无力承担房屋使用费。

    经庭审查明,刘女士曾就撤销丰冠房地产公司拥有产权证提出过行政复议,后撤回申请。刘女士入住婆婆普托区房屋后,被婆婆起诉法院判决迁出婆婆的房屋。在2008年11月,刘女士还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丰冠房地产公司与吴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经二审终审判决未获法院支持。在本案审理中,丰冠房地产公司为妥善解决,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向他人租赁一处为期一年的房屋,供刘女士使用做迁出后的居住过渡房。

    法院认为,刘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应向侵权人主张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现丰冠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已经诉讼最终得以确认,而刘女士占用该房,导致新业主无法实现占有使用的权利,该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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