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资给他人购房
离婚后妻子起诉索赔
原告:王某
被告:施某
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2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审理该离婚案件过程中,法院查明:2006年5月11日,被告与案外人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价为人民币1891808元,被告拥有50%的产权。2008年3月10日,被告将其拥有的50%的产权以人民币400000元转让给赵某。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拥有的部分以低于登记价的价格转让他人,损害了原告王某的利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该房产价值的四分之一,即人民币472952元。后该判决生效,原告在之后得知该房产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实际均由被告一人支付,遂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擅自为案外人赵某支付的购房款中的50%赔偿给原告。
被告答辩称,被告和案外人赵某共同出资购房,被告并未代付房款,且该房产在离婚诉讼时已经进行了权属确认和分割,法院不应再重复处理。
法官说法
【裁判结果】
丈夫代付房款确实 妻子赔偿要求获支持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否认代付房款,但从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看,被告在与案外人共同购买房产时,从其个人账户和其负责的服装店账户中支付了首付款并偿还了按揭贷款,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经济往来,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代付行为,且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处理了被告名下的50%的产权份额。由于当时原告并不知该房产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实际均由被告一人支付,故法院并未处理被告代案外人支付的部分,原告在得知后请求处理上述份额理由充分,法院认为应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施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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