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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突然冒出家庭共同债务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11 17:25:32 阅读次数: 1238

  妻子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丈夫突然冒出35万元家庭共同债务,且债务分别在调解书和判决书得到确认。当事人向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申诉后,办案检察官从“高效”调解的背后发现了虚假诉讼,并挖出五名刑事犯罪嫌疑人。8月23日,该院对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中妨害作证的被告人张秋凤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另外四名被告人已因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处缓刑或不予起诉。

  突如其来的“债务”

  2010年5月,连城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走访乡镇司法所时,一名司法所长提供了他代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中,被告突然冒出债务的线索。“我觉得这债务来得很离奇。”这名所长回忆说,原告王宝菊在2008年8月起诉离婚时,被告张斯林没有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但这次婚没离成。

  2009年3月,王宝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张斯林却提交了一份连城县法院的调解书和一份判决书,证实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在广州购房欠下35万元债务。对此,王宝菊坚决否认,并向连城县检察院申诉,请求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在这份调解书中,原告李永俅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斯林是朋友关系。2006年5月2日、2007年5月4日,原告分两次共借给被告3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的商品房,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08年10月,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归还其本金2万元、利息3万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另一份民事判决书是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该判决书对徐文生诉王宝菊、张斯林偿还2004年5月的一笔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债务。据王宝菊介绍,在庭审中她辩称,她与张斯林确实在广州按揭买房,但已提前还贷,该借款系张斯林与原告串通虚构的债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没有采纳。

  审查发现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审查调解书发现,被告张斯林对原告李永俅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异议,法院从立案到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只有一天时间,且没有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宝菊参与诉讼。据王定菊介绍,作为共同被告,她没有得到开庭的通知,出庭通知书是送达张斯林姐姐家里的,她了解到开庭时间、地点才到庭的。另外,她对张斯林虚构债务,在法庭上提出了质疑,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调解及诉讼过程看,王宝菊的合法权益和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可能导致调解存在问题”。

  就在办案检察官审理王宝菊申诉案时,徐文生和李永俅也申请当地法院执行调解书和判决书。办案检察官立即向检察长邓伟斌汇报了案件疑点,邓伟斌要求该院分管副检察长邱祥美召集控申、民行等部门干警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张斯林与王宝菊于2003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夫妻俩按揭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单元房,首付款12万余元,2006年9月13日提前还清贷款26万元。2008年8月,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王宝菊向连城县法院起诉离婚。

  为了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王宝菊,张斯林和姐姐张秋凤、姐夫罗道进商议后,捏造张斯林2004年5月4日向徐文生借款5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2006年5月2日、2007年5月4日分别向李永俅借款20万元和10万元的事实。李永俅、徐文生应张秋凤、罗道进的要求,碍于情面,出具了借据,并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制造了上述两起虚假诉讼。

  检察院依法监督纠错案

  2010年7月,连城县检察院对李永俅与张斯林借贷纠纷调解案件,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调解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同时就徐文生诉王宝菊、张斯林借贷纠纷判决案,提请龙岩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连城县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伪造的,李永俅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原、被告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纠正。2010年11月11日,法院据此作出再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永俅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龙岩市中级法院收到该市检察院抗诉书后,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徐文生和张斯林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徐文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确实有错误,再审应予纠正。2010年10月28日,龙岩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诉人徐文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徐文生负担。

  “虚假诉讼要纠正,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应予以惩罚,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连城县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调查收集的书证材料移送给当地公安局,该局遂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张斯林、罗道进、张秋凤立案侦查,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徐文生和李永俅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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