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原告崔某与其子女也是本案的被告共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聘请我律师事务所王志祥律师出庭代理。
案情纠纷始于2009年底。当年11月27日14时,原告崔氏之妻也就是被告之母何氏过世。嗣后,原告声称被告一、二对其虽已而言辱骂,殴打,要求分割房屋。被告擅自侵占本属原告的房屋,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而原告之妻何氏未留有遗嘱,其存款生前已由被告一、二占有。原告忍无可忍之下,请求诉讼依法分割本市西谈家路17弄1号511室房屋归其所有。
而被告人则声称,原告崔某于其妻生前屡次离家出走,并于一次出走前修改了妻子的银行密码,造成原告之妻何氏的生活困难,营养不良,后者后于2009年11月中旬摔跤造成股骨头骨折,只得送往养老院护理,然费用较高,被告遂致电原告,却被一口拒绝。此后,何氏由于身体,精神多方面的打击去世。之后的大殓,下葬等都是被告三人料理,原告却一点不关心。被告之后还声称原告的不少说辞全属捏造事实。
最后,经过审理调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主持调解如下:
一、上海市西谈家渡路17弄1号511室房屋归原告崔某所有,崔某与201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被告一、二遗产折价款各11.5万元,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支付被告三遗产折价款11.5万元。
二、被告二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搬离上海市西谈家路17弄1号511室房屋,住房自行解决。
至此,崔氏法定继承案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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