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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她购婚房新郎却不是我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20 09:54:46 阅读次数: 1116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也许并不陌生,再次谈起,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是,一起起这样的故事在不停地向我们讲述着主人公的不幸;一桩桩这样的案例在不停地向我们提起警示,如何防范于未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补救。

【案情简介】

3年前,金先生从韩国来到中国苏州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与从上海到苏州旅游的小米邂逅,小米虽然韩文讲得磕磕绊绊,但是对于对中国文化和中国语言一无所知的金先生来讲,犹如异国遇到了知己一般。很快,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毕竟,二人分居两地,且金先生工作繁忙,二人必然聚少离多,但这仍然无法阻止两个人关系的飞速发展。很快,二人开始谈婚论嫁,并一起勾画了将来的幸福婚姻生活。此时,小米便提出,为了将来婚后共同生活,以两人名义在上海买一栋房子,虽然,金先生工作地点在苏州,但出于对小米的爱和信任,他欣然答应了。并于当年将全部购房款从其韩国的银行分三次转入小米的上海的银行账户,总计人民币170万元,由小米全权办理购房事宜。但好景不长,去年初,金先生因工作原因需回国半年;半年后,金先生很荣幸地又被派驻到上海,满心欢喜的金先生以为终于可以和自己心爱的人团聚,结婚了。可是,他到上海后却发现,自己的女友早已嫁作他人妇,并且就住在自己花钱买的房子里。这一切,让金先生目瞪口呆,无所适从。通过与小米协商,小米只同意返还金先生30万元。无奈之下,金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后,上海某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该上海的房产归金先生所有,金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小米人民币20万元。

【法律分析与律师建议】

本案涉及恋爱期间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该系争房产登记在金先生和小米名下,从物权角度讲,二人共有该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对于婚前彩礼的给付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针对本案的情况,金先生全部出资而小米并未出资,如果不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而直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又明显显失公平。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的的规定,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最终,本案争议以双方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虽然金先生有所“亏损”但是毕竟,本案的解决也是合法合理的。

笔者在代理涉外婚恋案件中,经常遇到双方因结婚不成,一方向另一方追索购房款、财物、彩礼等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存在一个共性:一般是支付者一方对另一方的详细的真实情况并非十分了解,同时,又出于对对方的爱慕和信任而“出手大方”,最终陷入“人财两空”境地。在此,律师建议,爱情需要激情和浪漫,购买维系爱情的“面包”时,需要理智和理性,并注意自己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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