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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尸体遭二次碾压 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获赔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10 09:34:36 阅读次数: 1211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孙某驾驶一桑塔纳轿车沿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黑化西门门前,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之后果。20分钟后,被告赵某驾驶夏利轿车沿红岸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将吴某的尸体碾压后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赵某对吴某尸体碾压负损坏尸体责任。吴某的妻子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赵某碾压尸体行为构成侵权,已经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但是对尸体的侮辱,而且给死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死者身亡已让家属痛心疾首,尸体又惨遭车碾,造成死者尸体被再度重创,其损害程度让人惨不忍睹,家属更不能接受,故将被告赵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被告赵某驾驶车辆至交通事故现场将事故中死亡的吴某尸体碾压,因此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损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赵某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部分,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支持10,000.00元为宜。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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