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2年,中年丧偶的老王退休后不甘寂寞,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十几岁的小周,小周是外来打工妹,长相清秀,两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并开始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小周觉得自己虽然年轻,但毕竟是外乡人,而老王是一所重点中学的教师,虽年过半百,看上去倒也仪表堂堂。小周担心以后老王不要自己,于是要求老王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老王正在热恋中,没多想就写下了“借到小周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2月底归还”,并签了字,还另外写下说明:“10万元借据,是老王对小周赔付的青春损失费”。后来老王和小周在生活中由于年龄差异太大,性格也不合,渐渐出现矛盾,争吵不断。等到了2004年5月,老王觉得实在没法和小周再生活下去,就提出分手;小周也觉得俩人确实没法再共同生活,但是又觉得自己白白浪费了几年青春,心有不甘。于是,一纸诉状把老王告上法庭,要求老王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所谓的10万元借款,其实是青春损失费,而不是真实借款,而“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判决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解惑: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在解除同居关系中,经常会有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出现,在离婚案件中也有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但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通常都以原告败诉告终。其实,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能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则能被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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