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国的王先生因工作繁重要求回国上班,回国后公司要求其“休假”。王先生将北京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32万余元。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王先生于2009年4月23日入职北京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担任生产部副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或利比亚,试用期间如果工作地点在北京,工资为4000元,如在利比亚,工资为13200元,正式聘用后,如在北京工作,工资为5000元,如在利比亚工作,工资为16500元。同时,该公司收取王某押金5000元人民币。2009年5月15日,王先生被派往利比亚工作。公司要求他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并不安排串休、调休。同时公司未依法向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长达三月之久,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王先生还诉称:他要求更换工作环境并要求回国,但公司以“不购买机票、不办理回国手续、不让回国”等相威胁。回国后,王某到公司报到,其人事部门告知“在国外工作较累,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等单位通知”,王某多次要求上班,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于2009年12月31日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该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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