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某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福(化名),工作中被公司认为有严重违纪行为,突“遭贬”降职为普通保安,工资更横遭“膝盖砍”,最终他又收到公司解聘通知,为此双方就给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对簿公堂。5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物业公司支付王富工资及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计人民币近3万元。
2009年5月31日,该物业公司与王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王富为公司副总经理,月工资444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9年5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为试用期。
2011年1月12日,该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因王富未完成目标考核,且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免去了王富的副总经理一职,降职为保安,月工资降为1300元。王富不服,遂于同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岂料,公司再发“金牌”,于同年11月8日,通知王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富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但公司又对裁决不服,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王富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9781.80元;,不同意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当月8日工资2041.38元,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等诉求。
公司还举证,在内部局域网上的通知内容,称王富在任职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严格执行IS09001管理标准,致使公司内部存在员工代打考勤卡等违规违纪现象屡禁不止,给物业公司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负面影响。又有举报信为凭,证明王富工作失职且违法,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免去王富副总经理一职,降职为普通保安岗位。声称对此王富非但不履行保安岗位,还拒不办理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甚至发生旷工3天的事件,还说公司是在接受王富的辞职申请后,才出具了解除通知。
法庭上,郁闷的王富辩称自己每月工资应该是7400元,其中4440元为基本工资,由公司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另外,自己每月有奖金2460元、车贴500元及通讯补贴200元等,公司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司按此实际收入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出具了自己完税证明。
王富还认为,是公司欠付工资自己才申请仲裁,而自己工作中对属下员工陆某、宋某等员工处理,是在履行公司内部规定的工作职责,公司不应对自己降职降薪。涉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声称更属违法解除,且自己在2010年11月4日前并未收到过该通知。还提供公司内部员工证明,身为副总经理的自己每月工资应在7000元至1万元之间。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中的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了对王富的处理决定后,就应及时向王富送达书面决定,并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方式与王富沟通,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但物业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作出离职通知,称王富在职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王富有简历造假、拒不办理原职位工作移交、旷工等情形,更无法证明副总经理王富的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富辩称自己月工资相当于7400元,除4440元基本工资外,其余奖金通过现金发放,而已有的现金签收单均由公司保存。法院以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王富提供的工资架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证人的陈述等证据,法院对王富月工资为74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王富在仲裁时,王富仅主张经济补偿金,而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应获得的经济赔偿金标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支付王富经济补偿金,遂判决该物业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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