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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离婚时亦有可能不均等分割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04 10:30:44 阅读次数: 848

【案情介绍】

先生与小姐于2008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122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0911月起分居。先生与小姐办理结婚登记前,先生个人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浦东新区、虹口区和宝山区,其中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先生于2003115由其个人出资购买,2009522先生考虑到与小姐结为夫妻,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先生、小姐两人,系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由先生一直还贷,双方无其他重大共有财产,亦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2010226,王小姐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和,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小姐向张先生支付系争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期间,小姐与先生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姐能否基于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

【法庭判决】

一、准予先生与小姐离婚;

二、离婚后,位于浦东新区的系争房屋产权归张先生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先生负责偿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小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张先生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先生、小姐名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先生、小姐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小姐要求分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小姐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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