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某矿产公司股东的儿子廖某某持公司合同章以公司名义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却未完全履行合同,山东某公司遂将广德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权利义务应由矿产公司承担,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
广德某矿产公司经营萤石生意,由廖某等7名股东投资设立。由于公司的规则制度不完善,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几个股东轮流保管。2009年4月,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拿着该公司的合同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广德某矿产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萤石干粉,数量为800吨,每吨单价为1160元,税票由广德某矿产公司提供。同时约定出售方逾期15天不能发货,需退回货款及每月按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广德某矿产公司的账户汇入预付货款30万元。但廖某某以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名义仅仅送了6万元的货物后,就再也不履行合同。故原告山东某公司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24万元及违约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廖某某持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合同章与原告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是廖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原告,要求向原告供应萤石干粉,作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廖某某是代表广德某矿产公司,廖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且该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 24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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