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08年2月进入某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一年,2009年2月,双方合同到期。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又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履行,后09年4月因加班工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小王找到俞律师,要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然而经律师仔细询问,了解到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09年3月一直在外面出差,回到上海后单位要求其签约,小王借口回去研究而没有当场签订,后双方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小王看了该法律规定自以为一定可以拿到双倍工资赔偿,然而经律师告知,其大吃 一惊。因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意见,认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区分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小王因为出差原因没有及时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单位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小王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小王如擅自不去上班的,还会被视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但拿不到双倍工资,还会被追究违约的责任。
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劳动者需及时向律师等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不要以为自己不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违反了诚信的一方,反而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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