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段礼吉诉与被告被告镇雄县梨子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镇雄县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审理终结。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镇雄县梨子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人民币293250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计息时间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交纳。 上海合同律师 2008年1月原告段礼吉向被告梨子埂煤矿购买原煤,被告受到原告货款后没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同年8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财务处向原告出具了《近期生产情况证明》,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该证明载明:客户段礼吉现有余煤1173吨,计293250元。2010年11月25日被告在昭通报上登报声明:原镇雄县梨子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泽和,将煤矿股权转让给许永江,原与煤矿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速在15日内与许先生联系,过期后果自负。因被告至今不能向原告供货,也不退还原告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应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不能以“已登报声明”为由进行抗辩。由于被告至庭审之日止仍未能正常生产,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损失赔偿额只能相当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于原、被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要求按诉讼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并返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结算时的货款金额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返还原告。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律师网|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