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詹其松是镇雄县母享镇堰沟村的农民,是一“90”后的青年。2011年7月13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4月19日,詹其松驾驶一张“黑摩托”(无证的两轮摩托车)从毕节驶往镇雄县的母享镇。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詹其松驾驶着摩托车行至黑树镇黑树村路段时,将在路上行走的儿童刘奇撞倒后,詹其松驾车逃逸,刘奇经家属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同年4月21日詹其松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詹其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詹其松的家属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詹其松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98000元,死者亲属对詹其松表示谅解,请求从轻或免除对被告人詹其松的刑事处罚。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发生驾车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这也是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既符合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法理,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刑法原则。被告人詹其松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而获得从轻处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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