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载客车辆交由雇佣的司机驾驶,由于司机的原因,导致乘客伤残,法院依法判定该赔偿应当由雇主承担。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2010年2月21日晚上八点左右,司机朱连生(化名)驾驶的豫N43×××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夏邑县高速公路引路附近时,因为采取的措施不当,与另外一辆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李立生(化名)受伤,经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司机朱连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查,该车车主为被告张红因(化名)。李立生受伤后住院112天,支付医疗费74398元,后经鉴定,原告因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司机朱连生受被告张红因雇佣驾驶豫N43×××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七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造成的的损害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司机朱连生受被告张红因雇佣,其伤害的结果应当有雇主承担,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负有次要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红因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5516元。由于被告张红因没有履行判决,李立生已经向夏邑县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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