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间地面湿滑“闯祸”,女服务员不慎被摔成九级伤残。由于餐厅老板拒绝赔偿,该服务员将餐厅老板告上法院。7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餐厅老板李某赔偿女服务员路某各种损失近29560元。 现年22岁的女服务员路某在一餐厅打工。2011年1月22日6时许,餐厅另一服务员正在用洗洁精拖洗地面,路某刚进卫生间,便仰面滑倒在地,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后经司法工伤鉴定,路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是作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不仅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内在的联系,还应成为工作区域的一个延伸,雇主应当在时间上、空间上提供最基本的便利与保障。原告是在从事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提醒: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餐厅服务工作,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原告是在从事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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